江安中学校园网站信息安全责任及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安中学校园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宜于通过江安中学校园网的一切用户。
第三条 任何用户不得利用江安中学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学校和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任何用户不得利用江安中学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 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 损害国家机关和学校信誉的;
(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和学校规定的。
第五条 任何用户不得利用江安中学校园网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实验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改、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改、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破坏性程序的;
(五)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六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条 用户应加强对用户自身帐号的保护和管理,用户帐号不得私自公开、转借、转让。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